互联网保险创新型产品中个别产品设计存在缺乏科学论证等问题
一,互联网保险创新型产品存在的问题。这不仅是因为它本身面临着发展时间较短,相关数据经验不充分的问题,也反映出当前互联网保险产品体系人才缺乏,监管不力等问题。
1.个别产品设计缺乏科学论证。纵观当前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创新型产品,虽然不乏很多优秀的产品为互联网消费者提供了保障,但是也有个别产品违背保险精神,在设计初始便缺乏科学论证。在我国,保险产品的监管形式是事后备案,这种形式出发点在于鼓励创新,以获得更加符合民众需要的保险产品。但某些保险公司,便利用此监管方式,设计出与保险精神不符的“创新型”互联网保险产品。
比如,市面上曾出现的“贴条险”,它旨在对交通违章所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这种形式明显背离了保险精神,而且涉嫌违法经营;还有所谓的“中秋赏月险”,当保险受益人指定的城市天气不适合赏月时,则保险公司向其支付“赏月不便津贴”。以上两种产品本质上根本不是保险产品,因此更不存在所谓的互联网保险创新。
2.产品互联网化不够充分。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市场起步晚、发展时间短,当一些公司开始经营互联网保险时,仅仅将互联网作为销售业务的一个补充渠道,为的是追求业务量的提升。这样思维导向的结果便是,只注重投保环节的互联网化,而忽略了理赔环节,使得互联网保险产品互联网化不够充分。
例如,有的消费者在线上进行了投保,而到了理赔或者一些变更业务手续上,仍需要到线下网点去办理,并且会因为电子手续与纸质手续不同等原因,而增加投保人理赔难度。这种产品经营方式,势必本末倒置,使得消费者体验不到互联网保险产品的便利性。
而更加深度的产品互联网化,不止是保险公司将产品网上咨询、网上投保、网上核保、网上支付、网上出单、网上理赔等一系列流程全部互联网化,更代表着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公司利用互联网平台建立客户个人的信息数据库,对不同客户提供个性化、针对性服务,使不同客户的产品费率变得不同,通过这种形式才能使保险产品与互联网完美融合。
3.法律监督机制相对滞后。因互联网保险行业在我国是新兴行业,我国有关监管部门对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一直有待加强。对比国外通过指定法律法规,从而引导新兴行业发展的方式,难免有些不妥。2015年,当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开始迅速发展时,保监会才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不得不说是法律监督机制上的滞后。
特别是对于互联网保险创新型产品的销售也缺乏相关的准入制度,致使一些违背保险精神的产品在市面上发售。虽然保监会对相关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予以紧急下架处理,但难免会有消费者因此而受到利益损失。因此缺乏保险险种的审核机制,必然会导致消费者理赔困难,使消费者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4.缺乏相关专业性人才。互联网保险产品是将互联网与传统保险行业有机结合在一起的新兴科技产业,因此聚集了互联网电子商务行业和传统保险行业的特点于一身。
一方面,涉及到电子商务市场的行业非常需要实战型人才,而我国高校培养的人才主要侧重于理论知识,对于日新月异的电子商务领域缺乏基本的实战经验;另一方面,互联网保险产品也有区别于其他网销产品的特点,单纯运用一般电子商务的知识经营互联网保险产品会有失偏颇。
因互联网保险在中国诞生相对较晚,真正爆发式增长也是近几年的时间,互联网保险产品的运营所需的知识,又横跨多个学科领域,包括了保险学、市场营销学、互联网信息技术等等。这便导致了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过程中人才严重缺乏的问题。一边是我国当前互联网保险行业的爆发式增长,而另一边则是大批毕业生难以就业的窘境。
二,互联网保险创新型产品设计的趋势。当前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创新型产品还有很多问题,但其发展势不可挡。在发展过程中,一定存在着进步的空间,这其中产品设计将能对其起到很大作用。针对目前互联网保险创新型产品存在的问题,互联网保险创新型产品今后将有设计上一些趋势的变化,将变得简单化、灵活化、差异化、场景化。
1.产品设计简单化。传统的保险产品设计往往由于其天然的复杂性,导致投保人通过保险代理人的介绍才能充分理解保险产品的各种条款,因此保险产品的销售只有在代理人的努力下才能有效进行,这其中由于涉及到个人利益问题,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在互联网保险销售模式下,客户点开网页或打开手机便能直接接触到保险产品。
若想适应这种销售模式,势必要求互联网保险产品具有简单化的特点,以便客户简单明了地理解保险产品,从而放心购买。
其一,保险需求需简单化。传统的保险产品往往涉及的保费金额较大,功能较多,保障范围也较为广泛,因此覆盖了消费者较多的需求。如重疾保险,往往涵盖了几十种重症疾病,涉及到了重大疾病的方方面面。而互联网模式下的保险产品,便可以利用消费者的“碎片化”需求,降低保费,减少需求覆盖面。如仅仅保障女性器官癌症的女性防癌险,便是满足了女性防癌需求的互联网保险产品。
其二,保险条款需简单化。传统保险产品由于覆盖的需求面广泛,保费高昂,必然导致了保险条款的复杂化,同时,缴费情形也多种多样,使得文化水平较低的购买群体往往云里雾里,不知该如何选择保险。网销的保险产品,如若需求简单化,保费较低,产品条款简单,使得客户不用过多咨询便可对产品有详尽的了解,易于为大家所接受,从而可以覆盖更多的客户群体。
其三,保险流程需简单化。传统的保险产品往往通过保险代理人进行投保和理赔,提交材料过于繁琐,承保和理赔时间等待时间较长。互联网保险产品基于其线上的特点,需做到投保支付和理赔赔付环节流程尽量简单化,特别是理赔环节,要让消费者做到“付钱容易,理赔也容易”,才能从根本上打消消费者网上投保的顾虑,使保险能向互联网化进一步发展。
2.产品设计灵活化。互联网生态下的消费者在风险需求、消费水平、购买习惯等方面具有很大的不同,若想满足消费者的这些需求,仅仅要求互联网保险产品简单化是远远不够的。简单化的产品经过灵活化的组合往往产生不同的效应,互联网保险产品的设计需要加入这种灵活化。
风险需求灵活化。如传统的重大疾病保险,可以根据产品简单化原则,将重大疾病进行分类拆分,从而让消费者有选择的进行购买所需的重大疾病病种进行保障,使消费者灵活搭配,“一揽子”购买。更可将疾病分层次拆分,分为轻症、重症等类型,让消费者轻重症灵活搭配,从而满足其风险需求。
保障时间灵活化。对于传统的保险产品,由于其天然的复杂需求化,其保障时间通常最低要求一年,寿险产品类通常长达五年、十年、二十年。而互联网时代的“碎片化”需求,有些仅仅是短时间内的需求,并不需长时间的保障,因此在互联网产品的设计中,保障时间可以更加灵活化,几天到几个月都可以实现。当然这种保障时间的灵活化,更多地是要从产品本身出发,一味地脱离产品保障的本质而缩短产品保障时间的做法并不可取。
3.产品设计差异化。“互联网+”的具体概念是是指利用互联网平台和信息通信技术将互联网和各行各业(包括传统行业)有机结合,达到在新的领域创造出一种新的行业生态的目的。现在互联网时代也是大数据时代。“互联网+保险”使得现代信息技术为传统保险行业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大数据技术为保险业提供了足够多的数据样本,建立了数据云,收集了用户的支付数据、信用状况、消费习惯等信息。
产品设计的差异化正是利用了互联网保险公司的这些大数据资源,可以有效根据用户以往的数据情况,差异化定制用户的保费价格。如传统的车险行业,在导入了互联网大数据之后,可以根据客户第一年的事故率,从而决定第二年的保费价格,差异化地定制费率。
我国第一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保险是“互联网+”的典型代表,该公司目前便已接入了银行征信数据、公安数据、前海征信、芝麻信用等大数据,拥有强大的数据挖掘和风险控制的能力,因此其可以具备搭建信用账户体系的能力,从而设计出互联网信用保险,为合作伙伴提供保障和降低其金融信用交易风险。
4.产品设计场景化。互联网时代很多产品的设计都遵循了场景化思维的原则,这是众多移动互联网时代的企业聚焦点。所谓的场景化,通俗点说就是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因为什么问题和什么目的,需要使用这个产品。
人、时间、地点和目的这些元素,组合成相应的场景,产生了设计产品的出发点。运用场景化的互联网产品有很多,如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来解决网络支付场景,外卖软件用来解决线上线下餐饮场景,金融软件可以用来解决网络消费贷款场景,打车软件可以用来解决用户用车场景等。
每一个相应的互联网场景,均有一定的场景风险,保险公司如若深入挖掘不同场景下的风险,并开发设计出相应互联网保险产品,这将是一种创新的飞跃。例如,“扶老人险”,便加入了场景化思维,明确了使用该保险产品的场景。众安保险颇具代表性的退货运费险则解决了消费者网络购物需要退货的场景问题,受到了消费者们的欢迎。
我们相信,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通过大数据的支撑,保险产品在未来能够解决更多的场景风险问题,开发设计出更多具有场景化思维、符合消费者行为习惯的互联网保险创新型产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